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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与中国法治化的演进——读《法译新观》


原标题:法律翻译与中国法治化的演进——读《法译新观》

法律翻译(legal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是法律思想观念、法律语言文化、法律规范和法律文本的跨法系交流行为和跨语系交际行为。近代中国法律翻译源起林则徐1839年邀请美国传教士彼得·伯驾(Peter Parker)与袁德辉翻译瑞士国际法学家、外交家瓦特尔(Emerich De Vattel)著、约瑟夫·奇蒂(Joseph Chitty) 校注的英译本《国际法或运用于国家和主权的行为和事务上的自然法原则》(The Law of Nations,or Principle of the Laws of Nature,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 汉译后定名《各国律例》。“译本(不仅)使近代中国人超越了本民族、本地区、本文化的生活,给他们带来了新的见闻、激动、感悟、灵智与启迪,使他们开始了从狭窄的地域史走向辽阔的世界史的心路历程。(邹振环《影响中国近代社会的一百种译作》)”

法律翻译从近现代走到当代,从法律法规翻译实务到对我国法律修订的移植,从一般性著述、专著引进到内容上多维理论视角的研究分析甚至争鸣,这为国人从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学术研究积累了丰厚素材,也深化了人们对法律、对国际法、外域法的多重认知。在新著《法译新观》中,法律学者权睿学开篇即强调“翻译观”,他认为,“对翻译都得认识必须是历史的、辩证的、系统全面的和立体多维的。”一方面,“翻译乃是译者(interpreter)与原本(text)之间的一种交流活动(communication),其中包含理解、解读、领会、移译等诸多环节,其客观化的结果即为译文(translation),它是译者与原本之间交往活动的凝结和完结。而译文与原本的关系,亦即言与意、文与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法律翻译又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不仅“法律翻译的对象决定了法律翻译的专业属性和技术要求”,“其特殊性也决定了翻译理念、方法、手段和评价标准的特殊性。”

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在实践中发展真理。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文化意义的专业语言表意系统,法律语言不仅受到特定语域的语种语言体系和特定法域的法律体系的双重影响,自身特定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还要达到特定的法律目的,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效果。《法译新观》从理论切入,立足于本土实践,通过对实务案例的分析,不仅使读者认识了“法律翻译”的定义,并拓展了适用于法律翻译实践的一系列基本方法和准则,绘制出一幅生动鲜明的法律翻译研究方法路线图,深化了人们对法律译者多重角色的认知,为我国法律翻译及法律翻译研究提供了范例。具而言之,《法译新观》涉及语言学,又涉及比较法学、翻译学等;既具有明显的法律文化特征和地域属性,又具有很强的科学理性和特殊的表达方式。其中,既有定量研究,又有定性研究。不仅批判性地思考法律翻译实践,并建立起正确的翻译观和科学的方法论,强调了法律翻译方法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翻译的过程……每次翻译都使人类文明向前推进了一步。”正如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邹振环先生所言,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翻译引入古典中国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都密不可分。在第一篇“法律翻译观”中,作者通过比较分析一些常见的法律术语以及语言之间、作品之间、文化之间、人之间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系统地论述了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并进一步论证了法律翻译观的层次认知。他认为,“法律翻译观是对法律翻译的基本观点、理念和态度的抽象总结,涉及法律翻译的基础性、原则性和根本性问题,是指导法律翻译实践最重要的理念基础和理论依据,也是建立法律翻译方法论的基础和前提。”在一定程度上,“正确的法律翻译观,对于建立科学的法律翻译方法论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也为引导和规范法律翻译实践提供着根本性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法律翻译观的确定,取决于如何认知和处理法律翻译中最根本性的深层次问题。在《法译新观》中,作者将之高度概括为对于法律翻译中存在于两个层次上的几对关系的认知。其中,第一层次中存在五对基础关系,分别是语言之间的关系,即源语与译语之间的关系;作品之间的关系,即原作与译作之间的关系;文化之间的关系,即源语文化与译语文化之间的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即原作者、译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拓展出去的译者与“中间人”之间的关系;而法律之间的关系,则是指产生原作和输入译作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前一法律体系系“源法系”,后一种法律体系是“译入法系”。在这五对基础关系中,前四对关系是一切翻译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体现了法律翻译与其他领域翻译的共性,第五对关系则是法律翻译所独有,体现了法律翻译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的翻译学科的特征和个性。拓清这五组关系,不仅使我们初步认清了法律翻译的复杂性,建构起法律翻译观第一个层次的认知基础,并助推了第二个层次的认知,为构建正确的法律翻译方法论提供了视角和指向。

实践提升为理论必经方法论的抽象,理论躬亲于实践,必以方法论为先导。法律翻译从近现代到当代,所传播、引入的西方法律思想、法律法规和文本,为中国外源式法律变革注入了新的活力。“纵观中西方翻译发展史,翻译研究的每一次重大飞跃,每一次质的突破都是从翻译方法论的变革开始。”《法译新观》立足于真实的案例,“从真实案例中获取第一手资料,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无疑是法律翻译中最具有研究意义的选题。” 在“第二篇 法律翻译方法论”中,作者首先明确了对于法律翻译方法论的研究思路,并从不同的维度探究了中国和西方(包括日本)法律翻译方法的演进、发展和变化历程,其中既关注了中西方翻译方法的横向对比,也纵向考察了各国法律翻译的历史轨迹,并在扬弃、借鉴和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和建构适应当前中国法律翻译实践的方法论体系。作为法律翻译研究方法的著作,《法译新观》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等方面均具有鲜明特色,不仅以实例分析了法律翻译方法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探究了文本、语境、历史、社会政治等多种微观与宏观因素对法律翻译的影响,推动了不同法系之间的对比研究,为法律翻译研究绘制了一幅杂而不乱的研究路线图,笔者认为,这对发掘异域法治文明精髓,吸收借鉴其合理成分,对完善中国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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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5 【信息来源】管理员 【浏览点击】79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