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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工作人员代表团访问苏州


 7月20日至21日,以联合国中文组组长何勇博士为首的联合国工作人员代表团一行造访苏州。代表团共54人,是由联合国各机构的成员组成,来自于近30个国家。  
    代表团参观了苏州古城中具有代表性的山塘街和拙政园,体验了具有苏州水乡特色的夜游护城河,并欣赏了被誉为“中国最美的声音”的苏州评弹。苏州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明给代表团成员留下深刻印象。他们为苏州这座古代文明和现代文明完美交融的城市所折服。在参观结束时,代表团成员表示希望能和苏州有进一步的合作和交往。
    从2004年起,联合国每年要组织工作人员和外交官赴南京大学进行为期三个星期的汉语培训。人数为50人左右,分别来自联合国、世贸组织、环境规划署、世卫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和机构。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2、提出制订本市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协调本市的重大外事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要涉外事件。
    3、围绕本市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地方、民间等对外交往渠道,积极发展本市经济、技术、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为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4、审核本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核报批市和县级市各部门、各单位派遣的因公出国任务;负责对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涉外政策和出国纪律的教育;审办市和县级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审核、会签本市邀请外国人来访的请示报告,办理来访外国人的签证函电及其它领事业务。
    5、指导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本市因公出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省外办提出书面汇报。
    6、负责组织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它重要外宾;接待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7、管理和协调全市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负责收集、了解外国友好城市及毗邻地区的有关情况,提出巩固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拓展对外交往渠道的建议的措施。
    8、负责与外国有关领事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本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处理口岸涉外事宜;指导或参与有关涉外会谈、会晤工作。
    9、依照授权,负责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管理工作;审核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和邀请香港、澳门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应邀来访的香港、澳门人士的通知函电。
    1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涉外饭店、外国人住所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协调或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三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开放单位的开辟、调整和外事业务的建设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归口管理外事服务工作。
    11、管理来本市采访的外国记者;指导本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
    12、对本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干部的政策、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本市外事工作经验。
    13、认真贯彻《涉外人员手册》,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14、配合和协助本市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材料,向本市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编印对外宣传资料;协同审核本地区重要涉外报导和稿件。
    15、指导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外交往和涉外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市外事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1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惯例,中国驻外国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有责任保护中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本指南帮助你了解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对中国公民的领事保护和服务范围。
  
  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领事官员能够提供以下协助:
  
  1、为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延期旅行证件或对旅行证件上的个人资料等项加注。
  
  2、为中国公民办理各类公证、认证(包括提供各种证明、证件的翻译公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转送司法文书等。
  
  3、当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所在国受到限制或侵犯,本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向主管当局提出交涉。
  
  4、在发生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向中国公民通报有关局势,提供必要的协助。
  
  5、应要求,尽可能与中国公民在国内的亲属联系。
  
  6、将有关严重意外事故及伤亡的情况通知当事人亲属,并就有关的程序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7、得知中国公民留有遗产或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亲属,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8、应要求,为中国公民提供所掌握的当地律师、翻译或医生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9、探视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的中国公民。必要时,为其争取合法待遇和提供必要的协助,视情将有关情况转告其国内外亲属。
  
  10、向无罪或刑满获释的中国公民提供必要的协助,使其能早日离开当地回国。
  
  11、提供其他有关咨询服务。
  
  领事官员不能提供以下协助:
  
  1、不能干预法庭的审判程序,不能袒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超越接受国法律和规定为当事人开脱罪责。
  
  2、不能协助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在拘留、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3、不能代当事人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旅行的机/船/车票等费用或任何其他款项。
  
  4、不能帮助当事人在当地谋职或领取工作许可证。
  
  5、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当地的永久居留。
  
  6、不能随便将当事人留宿在大使馆或领事馆内。
  
  遵守法律
  
  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为促进所在国家的经济繁荣,以及祖国和所在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发挥积极作用。
  
  遇有护照遗失
  
  在国外如果本人护照遗失、被窃,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索要一份失窃证明,并尽快向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补发旅行证件。申请补发旅行证件须说明护照遗失经过、填写申请表、提供警方证明和本人照片。
  
  倘若被捕
  
  一旦触犯法律,当事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如因某种原因被当地警方拘留、逮捕或限制自由,请要求他们通知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国领事官员将与当事人联系,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如有人丧生
  
  如亲友或同行者发生严重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请立刻与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联系,领事官员将尽可能提供协助。
  
  注意事项
  
  1、领事官员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务的权限。
  
  2、根据国家规定,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供领事服务的部分项目要收取一定费用。 
  

                                                                                                         


【发布时间】2013-09-07 【信息来源】管理员 【浏览点击】3287次